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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11日 17:21:01 星期二

“严重环境违法”判定标准亟待明确

石家庄新闻网 时间:2025-06-24 07:06:54 来源:中国环境APP

近日,某省生态环境厅收到一份税务部门的《关于商请确认部分高新技术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是否属于“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函》。2023—2024年,该省有176户高新技术企业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处罚。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等激励政策,但《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由认定机构取消资格。但税务部门发现上述176家企业均未被认定机构取消资格,为此税务部门发函至生态环境部门,商请确定这些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是否属于“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全国高新技术企业总数达46.3万家,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的不在少数。因“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无明确判定标准,目前认定机构仅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列出的11种“污染环境罪”情节判定为“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然而笔者认为,“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不能简单的等同于“污染环境罪”。数据显示,2024年,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5.59万件,移送公安机关涉嫌犯罪的1715件。相较涉嫌“污染环境罪”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如何从大量的行政处罚案件中准确判定是否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

笔者认为,“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判定。

一是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程度。环境违法行为指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并须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因此,企业实施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虽不属于11种“污染环境罪”的情节,但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严重的,也可被认定为“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如某企业排放含铅污染物虽未超过排放标准的三倍,但排放时间长、总量大、不利影响严重。

二是违法主体的主观故意性。作为高新技术企业,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是基本要求。然而笔者发现,部分高新技术企业存在屡罚不改、放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一再发生的情形,如某电力机具有限公司3个月内连续3次存在未按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贮存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笔者认为可判定为“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笔者建议,各地可在省级层面出台相关文件明确“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判定标准。如《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界定标准(暂行)的通知》规定,除污染环境罪以外,列入省级环境违法黑名单也属于“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河北省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将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被行政拘留、一年内因同种类违法行为被生态环境部门实施三次以上行政处罚、发生重大或者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等8种情形直接列为黑名单企业,解决了目前“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仅等同于“污染环境罪”的弊端。同时,该办法还按照污染物排放浓度超标倍数、罚款处罚额度等10个指标进行差别赋分,如排放浓度超标一倍以内扣10分、一倍以上二倍以内扣15分、二倍以上扣20分,10个指标累计扣分超70将被纳入“黑名单”。这种将各种因素考虑在内的判定标准,值得各地学习借鉴。

编辑: 贾聪     责任编辑:尚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