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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11日 17:21:01 星期二

环境保护税法如何改革完善?应把握六个方面

石家庄新闻网 时间:2025-10-28 07:06:18 来源:中国环境APP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对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作出全面部署,提出“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优化税制结构”。环境保护税法修正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修正草案二审稿”)10月24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修正草案将挥发性有机物全部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该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开宗明义规定环境保护税开征目的和目标。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蹄疾步稳,“双碳”目标日益迫近,绿色税制呼之欲出。擦亮绿色税制底色,加快经济社会绿色转型步伐,无疑成为新时代绿色税制改革完善的方向和历史使命。笔者认为,新时代绿色税制改革完善应把握以下六个方面:

突出反向约束,强化外部约束机制,确保环境只能变好不能变坏。动态调整企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能源消耗标准、资源利用标准体系,参照所得税税率规则,按照超标倍数制定累进税率,倒逼排污单位采取技术升级、强化管理、产业结构调整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确保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同比只能降低或减少,不能升高或增加。把多排多缴做到全覆盖、无盲点。

突出正向约束机制,强化内生动力机制,确保可持续良性双赢发展。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差别化的税率,鼓励污染物超低排放、能源消耗效率高的企业持续快速发展。鼓励清洁生产,对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纳税人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税;纳税人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税。破除排污单位治理不治理一个样、治理好坏一个样的错误观念和认知。对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免征环境保护税。

完善税收减免政策,鼓励资源循环利用,确保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对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免征环境保护税。对中水回用、垃圾发电、建筑垃圾回收利用资源化、生活垃圾发酵堆肥等项目,落实全部、部分免征环境保护税。全面落实污染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政策,实现以“以废治废”“变废为宝”。

完善税收退税政策,鼓励科技创新、产品升级,确保新发展理念落地落实。对排污单位采用先进生产工艺、污染治理技术并取得实际减排效果的,制定“减一退一”等税收奖励政策,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催化剂的蝴蝶效应,激发排污单位落实减排责任的内生动力,破除排污单位有投入无产出、高投入低产出、快投入慢产出的投资产出不对应的怪圈,真正让企业尝到了政策甜头,引导企业由“被动减排向”向“主动升级”转变。

完善税收征管机制,落实严监管全覆盖,确保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环境保护税法》确定“税务征管、企业申报、环保监测、信息共享、协作共治”的征管新机制,为部门间合作提供法律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在一些重要的政策文件中,多次释放出强化环境保护税征管的信号。2023年12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到,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国务院办公厅今年2月发布的《关于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完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税的政策执行口径,加大征管力度,引导工业固体废弃物优先循环利用。”督促落实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制度,加强基础工作管理。

完善税收征管协作机制,落实全链条、全方位监管,确保实现监管共治和信息共享。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对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均要纳入税收监管范围,确保纳税主体全部进入监管视野范围。对落实“双碳”目标相关的大气、水环境产生影响的重要污染因子全部纳入税收征管范围,确保应纳尽納、应收尽收,充分发挥税收“绿色指挥棒”和市场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税务、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部门协作配合,为纳税人提供更加细致的辅导和服务,提升污染物排放监测能力和水平,细化排污单位监管举措,共享监管措施、行政处罚、监测数据等信息。

绿色税制改革完善既不会一蹴而就,也不会一劳永逸,而是一个不断完善修正的永恒课题。不能只算“小账”“眼前账”,更要算“大账”“长远账”;不能只算经济账,更要算环境账;不仅要有效激活内生动力,当前阶段更要关注有力的外部约束,只有全社会生态环境意识提升并付诸行动,经济社会转型升级才能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步伐才能驶入快车道。

编辑: 贾聪     责任编辑:尚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