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新闻网 时间:2025-09-15 07:02:14 来源:法治日报
不久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典型案例,集中展现了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制度与行政机关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如何有效衔接、协同发力,共同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境。这对于指导各级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同生态环境部门的协作配合,凝聚更强法治合力守护绿水青山,具有重要示范引领作用。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检察公益诉讼制度,都是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在法治层面的重要实践。前者重在借助行政磋商手段,推动侵权人签订协议并主动恢复环境,只有在磋商不成时才通过诉讼让侵权人赔偿损失;后者则更侧重于通过司法程序追究侵权人的损害修复、赔偿责任。两项制度在诉讼环节存在一定交叉性,但由于负责主体和侧重阶段不同,在制度创立初期更强调差异化设计。
不过,经过近十年的运行与发展,两项制度在线索来源和主办机关的职责方面呈现出衔接协同趋势。2022年5月,“两高”出台《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对两项制度在诉讼环节的诉权衔接作出规定。随后,2022年生态环境部等14家单位发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明确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可以接受检察机关移送的线索。2024年10月,最高检与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的意见》,对双方线索移送、程序衔接、工作配合等事项作出规定;今年1月,生态环境部等12家单位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对全流程办案程序提出具体要求。经过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两项制度的协同运作已形成系统的规范依据。
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生动展现了两项制度的衔接机制是如何具体运行的。在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支持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对某公司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中,某公司尾矿库长期渗漏,污染了地下水及长江支流,被行政机关多次行政处罚也未能根治。检察机关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办理后,发现侵权人认可损害事实并愿意主动履行责任,遂依据衔接机制将全案证据材料移送区政府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通过两次正式磋商,最终达成赔偿协议,由侵权人分期支付2.17亿元用于替代修复,既保障了修复资金到位,也兼顾了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
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例中,针对三家单位锅炉废气氮氧化物超总量、超标排放问题,检察机关与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召开专家评估会,创新性地将环保技术改造认定为替代性修复方式。这种处理方式既符合大气环境具有自净功能的特性,又推动企业环保技术升级,为大气污染治理提供了新路径。
其他案例同样具有重要示范意义。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跨界污染案中,针对违法主体向某跨区域河流非法倾倒冷凝废液、造成水质污染的情况,生态环境部门在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生态修复等环节为检察机关办案提供支持,最终促使涉案企业缴纳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用于水体保护项目替代性修复。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则体现了检察机关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全流程支持:针对三家企业长期违法排污导致环境严重污染问题,检察机关支持生态环境部门向涉案企业追索3861余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最终实现受污染土壤得到有效修复。此外,针对多个违法主体向河北省井陉县运输并非法填埋6700余吨废硫膏致土壤污染一事,当地检察机关与生态环境部门各自发挥职能作用,同步开展工作,共追回1.03亿元修复资金,完成被污染土地全部覆土复绿,实现了全链条治理。
这批典型案例的发布,体现了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两项制度从“并肩前行”到“相向而行”再到“全流程多层次配合衔接”的重大转变。这两项制度的深度融合,强化了生态文明体系中“责任追究”与“损害赔偿”的体系化建设,构建了“专业处置—政府索赔—司法追偿—生态修复”的治理链条。通过行政磋商与司法诉讼的有机结合,既提高了治理效率,又确保了修复效果,为协同推进绿色发展增添了法治动力。
编辑: 贾聪 责任编辑:尚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