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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11日 17:21:01 星期二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施行后,社会生活噪声如何管?

石家庄新闻网 时间:2025-12-24 07:10:55 来源:中国环境APP

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根据本条规定,违反噪声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有两类:

一是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情形。

噪声法第七十条规定,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对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应当进行说法教育,责令改正;经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劝阻、调解,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处理,仍然继续产生噪声、持续扰民时,即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八十八条明确,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有关部门依法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继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既包括国家层面的法律,也包含地方性法规。目前,全国已有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如广东、山东、江苏、甘肃、内蒙古和深圳、杭州、南京、西安、青岛等地——出台了噪声污染防治相关地方立法。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有关部门”需要根据地方实际情况来确定。有的地方明确城市管理部门或者生态环境部门、教育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承担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有的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包括公安机关。

只有在经劝阻、调解和依法处理后仍“未能制止”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的,才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应当看到,社会生活噪声引发的矛盾在所难免,总体上仍应倡导互谅互让,妥善处理相邻关系,优先通过协商、调解等多元方式化解纠纷,避免公安机关过早或过度刚性介入,以免激化矛盾,反而不利于问题的根本解决。

因此,噪声法和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八条都规定了先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有关部门依法劝阻、调解和处理的前置程序。只有前置程序仍未能制止,继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才可以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一些地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或者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不执行噪声法规定的要求,简单化地将相关任务派给公安机关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要求有关单位、部门先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关义务。其后,再根据案件情节、适用条件是否满足等适用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公安机关对于较为严重地继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行为,比如使用"震楼器"等故意激化矛盾的,应依法予以处罚,以体现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严肃性。

二是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如噪声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噪声的单位或者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根据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又如噪声法第三十条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享有查封、扣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根据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擅自使用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扣留、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编辑: 贾聪     责任编辑:尚燕华